财优化受邀出席首届金融纠纷调解法律高峰

根据监管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年四季度末,商业银行(法人口径)不良贷款余额2.8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73%。

进入年,根据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数据显示:年1-4月共成交银行个贷不良资产28期,与去年最后四个月基本持平;总本金余额,.96万元,比去年最后四个月增长38.1%;总本息余额79.98亿元;共计14,户25,笔。

居民杠杆率居高不下,破产主体由机构向个人呈延展态势。作为性质不同的债务主体,是否在债务重组上有着相似的司法与实践参考性?

01

各方需求及推动意愿

债务人

1.以有限的还款能力一次性解决多笔债务;

2.重组方案执行期间获得不被催收或诉讼的喘息机会,可以不直接面对债权人或其委托的催收公司。

债权人

1.降低与其他债权人争夺债务人的有限还款能力的成本

每个债权方都希望自己的债权得到更高清偿,但事实是债务人还款能力有限,不可能每笔都全额清偿。

为了使自己成为那家更高受偿的债权人,就需要和其他债权人竞争,也就是要付出较高的委外成本,委托催收公司催收或委托律师诉讼,要付出回款的30%-50%甚至更高的成本。也许与同意债务人的平均受偿的重组方案比较,总体收益未必更高,在实践中也是多个债权人同时同意债务人重组方案的关键点。

2.个人破产程序的倒逼

个人破产及个人债务清理已经在全国多地试点,未来个人破产法制定实施后,不管债权人愿不愿意,都会有个人客户进入破产程序,除了确无财产而被清算的债务人,与其法院重整不如先对债务人进行重组。

第三方处置机构

未来合格的个贷不良的处置服务商,每家机构都将具备综合化处置能力。一家处置机构可能兼具委外处置方、调解中心、法律科技/金融科技公司、个人破产管理人等多重角色。

个人债务重组是一家机构业务量大之后肯定会碰到的一种处置方式,那么第三方机构为什么有意愿推动个人债务重组呢?

1.客观上帮助了债务人,缓解了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共同富裕;

2.债务人有积极性,与催收、诉讼站在对立面施压相比,操作难度相对小;

3.个人债务重组的利益相关方相对于对公不良较少,利益小,相对来说重组障碍小。

4.债务人金融知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带来的处置难度和监管压力的提升。

法院

解决个人破产“人少案多”的矛盾。随着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实施时点的日益临近,个人破产案件会日益增多,届时法院处理个人破产这一类案件时,同样面临“人少案多”的窘境,参考在审判业务中推行的诉源治理措施,也许法院系统也会推动“破”源治理,从源头解决债务纠纷,减少个人破产案件大量涌入法院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这就需要个人破产管理人的协助,而个人债务庭外重组也会成为个人破产程序的重要一环。

02

目标资产

理论上所有个人不良资产都可以重组,但从实践角度出发,债权人可以从多个角度去筛选拟重组资产,如信用类(含抵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余额)、高账龄、已核销、已强制执行、已知共债笔数较多、还款能力有限但收入稳定等等。总体上以债权人对纳入重组范围的债务人,展期、减免、分期等重组要求可以较为宽松的资产为主。

当前,在全球经济不确定性加大,个人金融风险也在持续加剧大背景下。面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行业变革,我们如何把握时代先机,以规范的发展形态适应新监管新要求,实现良好金融纠纷调解营商环境的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每一位行业参与者当下正在探讨的议题。

5月20日,我们将参加杭州举办的《首届金融纠纷调解法律高峰论坛》。论坛会邀请法学界泰斗、监管机构、知名律师、生态合作伙伴们参与其中,以合规、可持续化的视角为金融纠纷调解服务业务带来更多的思考和启发。

部分拟邀发言人介绍

(排名不分先后)

李有星,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

任一民,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常务会长

王艺,深圳市地方金融局法律顾问

陈玮红,地方法院经济庭、执行庭前庭长

丁灵敏,省高院前法官

孟庆栋,北京因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位红,广州财优化咨询服务公司总裁

章顺根,浙商资产消金部负责人

陈迅,世联评估集团副总经理

叶巍,云享互联总裁

......

论坛议题

·个人债务救济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贷催收的具体影响

·我国个人破产立法中庭外和解制度构建

·个人征信有效控制个贷风险的运用思考

·债权双方的博弈与司法实践

·个人债务调解的合规与实践

·个人债务调解行业痛点与解决方案

·如何实现数字化降本增效?

·如何有效获取精准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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