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刑辩十人论坛在京成功举办

年10月10日下午,第十二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聚焦研讨“《法律援助法》实施与刑事辩护”。

参加本届论坛的嘉宾有“刑辩十人”论坛的发起人: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毛洪涛。同时,论坛特别邀请中国*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顾永忠,中国*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宏耀作为嘉宾点评发言。

来自法学界、律师界与民主与法制、人民法治、法制网等媒体界的朋友等70余人在现场参与研讨。本届论坛全程同步对外直播,线上实时收看近五千余人次。

主题发言上半场,由刑辩十人论坛秘书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律师主持。

程晓璐律师介绍了刑辩十人论坛自年成立至今的历程及本次论坛议题,她指出,今年的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法律援助法,这部法律的出台可谓高起点高站位,实现了以国家立法形式对法律援助制度的确认。而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最紧迫,关系自由、生命和尊严,最能体现为“弱者”加持,也最能彰显法律援助的法治之光。如何保障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刑事辩护全覆盖能否有效落实等话题,将是本次论坛的讨论重点。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在论坛上做了题为《死刑复核程序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的发言,结合《法律援助法》谈了三个问题:

一是死刑复核案件中法律援助的程序启动条件。朱勇辉认为《法律援助法》首次对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问题进行了明文规定,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以被告人“申请”为条件才提供法律援助是这次立法的不足,建议将来修法时删除《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申请法律援助的”的表述,去除这个限制条件,让死刑复核案件的所有被告人都能享受到律师的辩护服务。

二是提供死刑复核法律援助人员的资格问题。朱勇辉律师认为《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六条中“相关执业经历”的要求有三种关联程度,一是有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经历,二是承办过死刑案件,三是有过死刑复核案件辩护经历,建议法律援助机构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来理解和执行该法条,尽可能的执行三种“相关执业经历”中最严格的要求,确保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资格合格。

三是如何从制度层面提高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辩护质量。朱勇辉律师提出根据《法律援助法》中确立的“引入竞争,择优选择”原则,应考查提供法援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承办死刑案件的数量和质量;根据“律协律所,支持保障”的规定,建议对死刑复核案件强制要求律师集体讨论;根据“制定标准,考核监督”的要求,建议对死刑复核案件法援工作特殊对待、强化监督,以确保死刑复核案件法援工作质量。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就如何认识和处理法援律师和委托律师的冲突和争议进行了分享。杨矿生律师首先从部分法援辩护的质量不高、当事人家属对法援律师存在误解、当事人家属更信任委托律师的心理作用分析了法援律师遭受质疑的原因。随后,杨矿生律师对如何解决法援律师和委托律师之间的冲突指出了努力方向:加强沟通,增进信任。一方面,法援律师要通过向当事人表明身份,讲明职责,并及时和家属通报相关情况,构建起双方的信任关系;另一方面,要明确选择辩护人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也可以做出多种选择,要尊重(选择)当事人对辩护律师的最终决定权。这也是法律援助法第27条规定的“法援律师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不得限制或损害委托辩护的权利”的应有之义。

关于如何实现法援律师和委托律师的程序衔接与转化,杨矿生律师指出,从实际操作来看委托律师后期介入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手续;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来看,涉及到当事人如何决定接受委托律师以及法援机构如何决定终止法律援助两个过程。

最后,杨矿生律师对法援辩护的发展提出了建议:要严格把控法援辩护的质量;加大对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宣传表彰;根据案件情况提高法律援助的补贴力度;让更多优秀的刑辩律师重视并积极投入到法律援助的阵地,促进法援律师和委托律师的共同健康发展。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重点阐述了委托辩护与法援辩护的关系,他认为,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都是我国的法定辩护种类,在保障被追诉人辩护权,实现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委托辩护是被追诉人和律师双向选择的过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临刑事追诉选择自己信任的律师协助其进行辩护并支付对价,律师也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法律援助辩护是国家为了保障被追诉人不因经济困难等原因而无法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在被追诉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备法定情形时,指派律师为被追诉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制度从雏形发展至今,体现了国家对“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发布是一项里程碑式的进步,充分展现了刑事诉讼实体与程序并重的价值取向。

在法律援助制度越发完善的过程中,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占坑式”辩护这一异化现象,即办案机关以被追诉人已经接受法律援助律师辩护为由,变相限制和拒绝被追诉人自行委托律师。《法律援助法》第27条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不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理论层面来看,当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并存时,委托辩护应当具有优先地位。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以《法援案件辩护质量——刑辩律师真正的职业良知》为题谈了自己对《法律援助法》的看法。

钱列阳律师提出,关于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法律援助法》第57条已经有规定,即司法行*部门制定法援案件质量标准,并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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