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约谈怎样变得更硬核人民论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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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约谈这个词并不陌生,它是指负有行*职能的上级机关,对下级部门组织运行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予以提醒、质询、告诫、纠正并规范的非强制性准行*行为,目前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廉*建设、国土资源管理等领域多有运用,其目的是预防和解决管理不作为、行*滥作为以及违法乱作为。

但部分社会公众对督*约谈的效果有一定怀疑:有人担心督*约谈出现“空谈”“白谈”;有人认为督*约谈成了一些部门掩盖问题的“卖家秀”。督*约谈,谈什么、怎么谈才能更有效,等等问题,都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

三种不良倾向

在实践中,当督*约谈出现偏差时,可能会出现三种不良倾向,导致其丧失了应有的功能。

●第一,“批发式”约谈消解了督*约谈的警示功能。督*约谈本身应该具有严肃性,这种严肃性能够对约谈对象起到警示功能。一个好的督*约谈示范模本,应该是锚定具体区域,靶向治理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阐明问题的严重性,深入挖掘思想、作风、体制、机制层面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策建议,事后持续跟踪调查,按期开展“回头看”,最终实现问题处理的全程闭环式管理。但是,在现实中出现了一些“批发式”约谈现象:某省环保督*约谈中,一次性对全省10个市的*府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在约谈中并无具体针对性的问题建议;某地营商环境督*约谈中,一次性约谈了名*府干部,约谈对象坐满了一个大会议室。这种“批发式”督*约谈,约谈对象人数众多,约谈时间有限,最后可能有“约”无“谈”。督*约谈已经成了普通会议的变体,这实际是对督*约谈健康发展的一种破坏。这种“批发式”约谈只能提一些普遍性要求,与前述的督*约谈示范模本相差甚远,可能借助媒体宣传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但是难以对具体问题给出*策建议,难以产生真正的治理绩效。一旦这种“批发式”督*约谈泛滥成灾,一味强调“约谈对象的数量多”,就会导致督*约谈警示功能的消解。

●第二,“泛化式”约谈销蚀了督*约谈的治理价值。督*约谈的作用空间并非是完全没有限度的,它能有效处理一些问题,对另一些问题则可能于事无补。要使督*约谈有所为,就应该使其有所不为。目前在督*约谈实践中,出现了约谈事由泛化的现象。例如,在环境督*约谈中,将“干预、伪造监测数据问题突出的”及“影响环境独立执法问题突出的”两种行为纳入约谈事由,而这两种行为本该是由上级*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六项及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行*处分的行为,不应纳入约谈范围。随意把已经由法律法规通过其他行*手段处理的行为诉诸约谈,督*约谈就可能变成逃避法律责任的“保护伞”、规避舆论压力的“工具箱”与包庇问题官员的“遮羞布”。这种把督*约谈当成治理的“万能钥匙”的做法,遮蔽了法律责任的追究,可能会引发社会公众对督*约谈的质疑。

第三,“空谈式”约谈减弱了督*约谈的纠偏效能。约谈不空谈,治理才不难。“约谈”只是手段,“督*”才是目的。如果对督*约谈的目标认知出现偏差,把手段与目的颠倒了位置,就会导致督*约谈的效果欠佳。在现实中,督*约谈出现了一些偏差:少数地方的督*约谈,内容宏观空洞,没有真正起到告诫、督促等纠错功能,只是“装装样子”;少数地方的督*约谈,以听取汇报的方式代替约谈,对约谈对象没有提出任何具体任务要求,没有实现压力传导,仅仅是“走走过场”;少数部门在督*约谈中以“会”代“谈”,约谈者“单向度”宣读宏观*策,没有约谈对象具体回应,只能算是“过过嘴瘾”。如此这般的督*约谈,都将约谈变成了约会空谈,不但起不到监管威慑的作用,反而减弱了督*约谈的纠偏效能。

短板

从实践情况来看,督*约谈存在较为明显的制度性短板,主要体现为:

▲首先,督*约谈的程序规范不足。督*约谈制度涉及多元主体的参与,形成约谈实施主体、列席主体、约谈对象之间一系列行*管理关系。督*约谈要达到约谈目的,需要一套完整、精细、合理的程序规范来保证。目前来看,督*约谈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包括事前的督查约谈对象选择不精准、事中的过程管理较粗放、事后的整改评估相对模糊,等等。对象选择不精准,就会片面追求全覆盖,造成对象泛化、大轰大嗡;过程管理粗放,就会造成约谈时机不合适、约谈内容不完整、约谈方式不科学,难以实现督*约谈一针见血、点准穴位的初衷;事后的整改评估很模糊,就会造成督*约谈的责任追究出现乱象。

▲其次,督*约谈的参与协商不够。督*约谈与其他行*监督措施相比,其特点之一就是具有“刚柔并济”的双重要求。一方面,督*约谈只有真正敢于碰硬、指明问题、讲明要求、亮明红线,让被约谈对象认清问题严重性,深刻反思行*行为中的不足,实现压力之下的切实整改,才能不被人们称作是“撒娇的小粉拳”;另一方面,也要清楚督*约谈不是简单责问,本身也非诫勉谈话,其作为一种新型的内部行*监督措施,重在告诫、督促、提醒与指导。在督*约谈中,需要上级行*机关通过商谈,判断下级行*机关所拟定的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寻求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鼓起下级整改问题的信心,才能实现制度内蕴的“商谈”的要求。当前督*约谈的制度设计多强调上级行*机关对下级行*机关的问责功能,却相对忽略了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方案交流等平等基础上的协商,这使督*约谈的问责性强而商谈性弱,同其他行*手段之间界限不明,导致与既有的行*手段之间功能重合。

▲最后,督*约谈的长效机制欠缺。在我国压力型体制下,督*约谈往往作为一种压力传导机制使用。督*约谈的压力传导在空间维度具有“涟漪效应”,在时间维度会出现“衰减效应”,这就需要构建长效机制来确保督*约谈治理目标的达成。督*约谈的长效机制欠缺,就会造成督*约谈表面上取得了暂时性的效果,但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从相关媒体报道来看,各地、各领域、各级别的督*约谈中,当上级约谈人指出问题严重性、提出事项整改要求时,下级被约谈人都会表示心情沉重,都会表态整改决心。但是约谈风声一过,问题有时又变本加厉地卷土重来。

督*约谈如何变得更“硬核”?

要破解督*约谈过程中的合法性拷问,要回应督*约谈实践中的合理性难题,要提升督*约谈结果的有效性程度,就需要不断完善督*约谈的制度设计,推动督*约谈持续朝着更为理性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正确道路深入推进,让督*约谈作为一种新型管理机制,与其他管理机制之间形成优化组合。

其一,督*约谈要与精准治理相结合。把精准治理理念贯穿于督*约谈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在约谈对象、方式方法和成果运用上做到精准发力,以确保督*约谈既规范又有实效。首先,精准确定约谈依据,明确约谈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裁量依据,避免将依据表述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策”,切实把督*约谈的启动纳入法治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其次,精准确定约谈计划,应针对*府施*中“未病而先防”“初萌而防病”“轻病而防变”“病愈而防复”等各种类型问题,精心设置不同的约谈安排。最后,精准制定约谈程序,对督*约谈的对象、适用条件、程序、谈话人等做出科学细致要求,对“谁来谈”“谈什么”“怎么谈”以及“谈后怎么办”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避免过于强调威慑功能导致督*约谈的程序价值弱化。

其二,督*约谈要与合作共治相结合。督*约谈虽然是行*机关内部不同层级之间的监督机制,但是不意味着督*约谈不涉及其他公共治理主体。相反,要提升*策意图的可接受性、*策安排的认同性以及*策设计的有效性,需要把合作共治理念融入督*约谈制度之中。首先,要强化职能部门、地方*府、组织部门、监察部门、检察院等权力主体之间的信息沟通;其次,要让人大、*协、专家、公众以及媒体参与进来,让多元主体在*策过程中表达自己的诉求;最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约谈记录一般应该公开,特别是对于涉及公共利益之类的社会公众关心的内容,约谈发起方应当主动公开。

其三,督*约谈要与督促整改相结合。要使督*约谈走出“一谈了之”的困囿,免入“走走秀场”的迷途,就必须通过刚性措施来支撑,这就需要对于约谈提出的要求和指出的问题及时跟进督导,通过督促整改取得实效。首先,约谈结束后,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形成有力的约谈“后监督”。其次,要完善*绩考核体系,改革优化各种法规,细化相关程序,形成严格的治理体系,让督*约谈成为解决不作为、滥作为、乱作为的一剂良药。最后,对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要给予通报,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敢于碰硬,通过问责机制提供“后援”,让督查约谈从“纸刀”变为“利剑”,真正成为“硬核”的治理工具。

上文略有删减

选自

《人民论坛》1月上作者

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管理系主任、教授、博导范逢春

新媒体编辑

刘一霖

原文责编

谢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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