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磊专题论坛旨在厘清特别代表人诉讼各方的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副总经理刘磊在论坛上发言

第三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9月4日以线上“云论坛”形式举办。本届论坛旨在探讨如何以新证券法实施为契机,推动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开创新局面。

以下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副总经理刘磊在论坛上的发言:

新《证券法》95条第3款规定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从民事诉讼制度的角度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但“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属于重大制度创新,并无司法实践经验,亟需明晰制度落实过程中的要点难点问题,统一各方认识。

本次“新证券法下特别代表人诉讼实践”专题论坛在特别代表人诉讼实践的主题下,分别从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协同机制、审裁规则、试点案件选取、投保机构在调解中的协调与平衡及律师的独特作用方面设置了5个议题,邀请了来自司法机关、监管机构、学者、律师等各界人士展开讨论,旨在厘清特别代表人诉讼推进过程中各方的角色与定位,探索从实操角度建立更为高效、合理的诉讼模式。

关于议题一如何建立特别代表人诉讼协同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李伟法官介绍了起草司法解释过程中所考虑的若干关键问题。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围绕投保机构应当如何苦练内功,以及与司法机关、监管系统、地方*府等各方建立同频共振的协同共治体系作了发言。

在议题二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审裁规则部分,上海金融法院单素华庭长重点从启动程序、调解程序及上诉程序,对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程序性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分析解读。深圳中院袁银平庭长从诉讼便利、纠纷多元化解、保障投资者诉讼权利及信息化建设四个维度,明确了如何落实好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南京中院*伟峰副庭长介绍了证券群体纠纷现状与实践探索,总结了开展代表人诉讼的启示与展望。

关于议题三试点阶段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选取应考量因素,人民大学叶林教授、北京大学郭雳教授及新加坡管理大学张巍副院长交流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选取的考量,认为案件选取应当综合考虑收益成本、公益性、典型性及社会影响等多种因素。

在议题四投保机构在调解程序中的协调与平衡部分,同济大学蒋惠岭院长认为,投保机构应当从做好顶层设计、完善调解程序、做好内外部协调及加强调解培训四个方面充分发挥在调解程序中的作用。浙江大学李有星教授认为投保机构能够切实代表中小投资者利益、在调解程序中做好有效的协调与平衡,重要的是把握投资者保护的整体、全局观念,平衡市场参与者的整体利益。华东*法大学肖宇副教授对调解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适用空间进行了专业分析,并针对投保机构调解提出了有益建议。

最后,关于议题五如何发挥律师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独特作用,全国律协金融委员会沈田丰主任总结了律师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四点独特作用。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震远律师结合实践操作,对司法解释未明确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

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能够稳健开展,投服论坛一定会越办越好,投服中心从事的投资者保护事业也会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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