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治会议综述首届数字法治与社会发展
年11月13日,由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华东*法大学学报》、 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和《中国应用法学》联合主办,《中国刑事法杂志》《东方法学》《浙江社会科学》《江海学刊》《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探索与争鸣》《求是学刊》《学习与探索》以及工信部智能科技风险法律防控重点实验室、华东*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共同协办(排名不分先后)的首届“数字法治与社会发展”高端论坛成功召开。本次会议由来自全国多所高校的专家学者、司法实务界专业人士以及互联网平台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与会,并就“平台治理与数字法治秩序”“人工智能应用与数字正义”“数字化转型与信息权利保护”等主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华东*法大学学报》主编、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马长山教授主持。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刘峥、 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刘喆以及华东*法大学副校长张明*教授分别致辞。
刘峥副主任指出,近年来,我国法院将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发展作为法院工作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加快推进司法模式在信息化时代的转型升级并已取得较大成效。在智能化审判方面,庭审语音智能识别、文字智能辅助生成、智能纠错、要素式的智能审判、类案的智能推送和裁判偏离度风险预警等技术应用,为法官办案、群众参加诉讼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在智能化执行方面,人民法院建成了执行管理、执行查控、执行公开、信用惩戒、网络拍卖等综合信息系统。在智能化司法服务方面,法院建立了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中国移动微法院”,实现法院立案%覆盖。在智能化管理方面,全国多家法院,1万多个法庭都接入到法院的专网当中,实行一张网办案、办公,建成了司法大数据的管理平台,实现了对四级法院案件数据的自动生成、实时更新和动态分析。但是,人民法院的数字化改革还存在一系列问题,比如数字资源的整合应用还不到位,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模式还不完善,平台建设还不够系统,法律与技术兼备的复合型人才匮乏等。为此,未来可以从提升裁判智能化水平;完善电子诉讼规则;优化数字平台建设,保障数据信息安全可控三个方面进行改进。
刘喆主任介绍了检察机关“利用数字赋能、助力法律监督”的新探索,如湖北检察机关有效融合多家行*机关的执法数据,从中发现其拆分案件、降低数额、规避立案等问题;绍兴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分析,发现强制戒*案件中存在罪犯自认轻罪、接受短期刑拘、规避强制戒*等问题;此外,还有通过对基层民事裁判的大数据分析,发现套路贷、虚假诉讼和公益诉讼线索等事例。刘喆主任指出,在数据监督中,对“数据”的利用要达到“可见、可知、可用”,即数据的可获取、可认知和可利用;而后通过“算法”将社会治理的逻辑予以固化和实现;在这一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对数据分析结果的理解和应用“能力”是关键; ,通过以获取数据、创造算法和提升能力的业务实现来引导办案人员的需求“意识”。为了实现数据对法律监督的支撑作用,还需要克服数据的“碎片化”问题,实现数据资源的有效获取与应用;建立复合型的办案团队,解决技术和业务的融合问题;提升业务人员的办案能力,实现从大数据线索到法庭证明力之间的关联与转化;警惕技术的可迁移性,克制数据获取冲动,达成个人权利保护与社会治理绩效之间的平衡。
张明*副校长首先回顾了论坛的历史,年11月9日, 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华东*法大学共同举办“智慧司法与法治中国”高端论坛;年6月27日, 人民法院理论研究所、中国应用法学会加盟共同举办第二届“智慧司法与法治中国”高端论坛;本次论坛是前两次论坛的延续,实为第三届。但为回应国家“十四五”规划和年远景目标,聚焦数字中国战略和数字法治建设,提升论坛的品质和影响力,特将论坛更名为“数字法治与社会发展”高端论坛,是为首届。接着,张校长代表学校向莅临本次会议的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等各位领导,向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美团等业界人士,向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同济大学等各大高校的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谢意。 ,张校长指出,技术虽然是中立的,但是其利用方式却是有风险的,因此需要法治的规制。本届论坛以此为主题,正是要反映数字中国和数字化转型的 动态;展示数字法治理论和实践的 成果;为法学青年提供成长的舞台。学校将从长远着眼,为论坛的举办提供更好的保障条件。
单元主旨演讲
单元“主旨演讲”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主编徐鹤喃教授主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张斌副院长做了“数字生态下的诉源治理”主旨发言。他指出,数字化转型已经不是选择题,而是必修课。从诉源治理的情况看,目前数字化转型存在两种模式:一是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营商的同时在线解决了大量涉事争议,比如淘宝的大众评审机制;二是地方法院在案多人少和疫情防控背景下,与*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联通合作,升级建设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将大量简单纠纷解决在诉前或庭前。基于在线调解的便捷性和疫情防控的常态化,司法的在线诉源治理还需在三个方面加大探索力度:一是贯彻落实《上海市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条例》,进一步推进简易纠纷的调解前置;二是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的意见》,就完善线上解纷机制加大探索力度;三是扩大对多元解纷机制的优势宣传,让多元调解机制挺在前面,让司法裁判成为后道防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杨治以“智慧司法的实践与思考”为题,从“智审”“智执”“智服”“智管”四个方面介绍了浙江省全域数字法院改革成果。“智审”即智慧审判,从年开始的在线诉讼网上法庭,到杭州互联网法院;从移动微法院,到嘉兴地区探索的跨域办案;从杭州互联网法院探索异步庭审,到近两年杭州上城区法院推出“凤凰智审”,审判实践的智能化逐步推进。“智执”即智慧执行,为此浙江省推出了执行“一键式”改革,形成长三角示范区执行在线平台,推动不动产公积金、车辆查控等16个高频执行协作实现线上跨域办理一网通办,最快执行时间仅需5分钟。“智服”即智慧服务,以全域数字法院为契机,大力推动多元解纷平台建设,已于今年将“共享法庭”建设列入浙江省深改委重点建设项目。“智管”即智慧管理,将管人管案管物管事一体谋划,进一步提升智慧管理的水平。杨副主任强调,在推进智慧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首先要始终将公正放在首位,要实现有效率的公正;其次,随着诉源治理的推进,大量简单案件将不再进入司法程序,人工智能审判的作用必将受限,此时将更多地依赖法官的智慧; ,智慧司法实践有一个从网络化到信息化,再到智能化、智慧化的过程,到达智慧化阶段时,司法对社会发展的外溢效用将会凸显。
广州互联网法院田绘副院长发表了题为“刚柔并济:互联网司法与互联网软法的功能耦合”的主旨演讲。她指出,“耦合”是让互联网司法和互联网软法实现互动。针对网络纠纷的爆发式增长,由互联网企业执行的软法起到了非正式解纷的效果。但它受到三方面因素的掣肘:其一是软法解纷存在机制不健全、能力不足、专业性不强、缺乏监督等问题;其二是各平台之间的数据缺乏交流共享机制,特别是《网络安全法》《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对软法实施机构的数据利用合规性提出了挑战,更加大了数据利用的难度;其三是司法后置难以有效监督前端的软法规范实施,从而无法避免公民权利被侵害的风险。为此,广州互联网法院积极探索三个方面的应对策略:首先,倡导三级解纷机制,由争议双方自行协商,到社会力量介入调解, 到司法救济,分阶段化解纠纷;其次,注重多元云调解资源的前置和整合,尽量多地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在线的多元纠纷化解工作,如利用“数据合议庭”“E法庭”等方式,更多地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注重司法力量的及时背书和适度介入,如在诉中对互联网企业的投诉行为进行限制,避免不当的处置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法院翟寅生院长以“数字法院的改革与探索”为题,分享了全域数字法院的基本情况。浙江省法院在十年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于年年初正式提出“全域数字法院”的改革新目标,希望实现浙江省所有法院、所有环节、所有案件类型、所有流程从线下到线上的全面“搬迁”。“全域数字法院”将实现四个方面的突破:一是建成全流程平台,将浙江省家法院,每年约万件案件的所有流程集中到一个平台完成;二是实现全时空在线,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无论是获得司法服务还是在线办案,都可以全时空在线获得服务;三是达到全领域全流程智能,让法官、当事人在每一个环节都能享受到尽可能多的智能化辅助;四是对传统法院的组织架构、业务流程通过技术转化来实现全方位更新。“全域数字法院”通过源头的无纸化处理、对辅助性事务与核心事务的区分,将立案、扫描、归档、编目等辅助性事务进行全省集约化和统筹化,实现 限度地提高效率;通过前端的诉源治理多元化解平台、具体刑事领域的横向一体化办案机制和后端的智慧执行辅助,将全省法院系统连结为一个整体,让老百姓在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像在银行网点一样获得“通城通兑式”服务。
阿里巴巴集团司法协同创新中心申欣旺主任发言的主题是“司法数字化的挑战与路径”。他认为,我国司法数字化 的挑战是投入不足。整个“十三五”期间,智慧法院的建设总投入是亿元,从总量来看还行,但分散到各个地方、各级法院就显得捉襟见肘了。而且,资金投入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财*拨款,来源单一、使用程序繁琐,很难满足司法数字化的发展需求。在一个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司法数字化要进一步往前走,最重要的思路是推进平台化,让司法数字化能够吸纳社会数字化的能力,将社会投入转化为司法投入。平台化1.0版本已初步形成,表现为四级法院的全关联和高效协同;实现一号同办、一站通办、一网统办;能够提供多元化的场景服务能力和丰富的用户自己定义能力。平台化2.0版本是要形成平台能力,让法院可以自行开发需要的应用,成为整个司法数字化的供应商。平台化3.0版本应该是成为一个社会治理的基础设施,这需要完成一个架构平台化、应用社会化、产品服务化和能力低代码化的转变。为此,需要在战略层面开始顶层设计研究;在方法层面引入市场机制;在行动层面实现标准统一,开放生态,从而最终推进司法主体、司法行为、司法判断、司法基础能力等四大方面的数字化。
美团公共事务部法律*策研究总监田林分享了“数据权属和开放共享的业界思考”。他指出,数据确权是实现要素资源有效配置的前提。但在数据的全生命周期中有不同的支配主体,承载着个人、企业、*府等多元主体的利益,而且数据自身具有非排他性、非消耗性等特性,这意味着不同类别的数据在不同场景下很难适用统一的规则,因此按照传统的物权逻辑难以对其进行权属界定。从实务层面而言,分场景、分类型地确保数据的相关利益平衡,满足个人、企业、*府对于隐私保护、数据流通利用和数据安全的综合性、多维度需求是更有利的。关于数据的开放共享,田总监认为,首先应当对数据和信息进行区分,不宜太宽泛地解释个人信息以致造成对数据流动的阻碍;其次是需要清晰地界定“公共数据”,可借鉴年《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和年《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府数据和平台数据区别对待; 应坚持发展优先的原则,特别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fw/19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