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中国司法论坛举办专家热议强制执

来源:经济日报

“从今后执行领域改革的发展趋势来看,核心是执行信息化,为执行基本制度的运行提供技术支持。”日前在南京举行的第五届“中国司法论坛”上,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认为,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构建应当包括财产报告制度、对物许可执行之诉制度、执行救济制度、变价程序制度、联合信用惩戒制度、妨碍执行的刑事处罚制度、督查问责制度。

本次研讨会共同探讨强制执行立法理论与实务研讨问题。强制执行是司法程序的关键环节,自最高人民法院年3月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攻坚克难、共同努力,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推进网络查控系统建设、加强联合惩戒体系建设、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执行公开与执行管理。

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司法分会会长苏泽林表示,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注重总结我国强制执行程序的问题与经验,着力研讨强制执行程序的理论与实务,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积极整合研究力量、形成研究合力。

落实司法价值的重要举措是裁判得到执行,如果得不到执行,公平正义就无法实现。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主任王公义认为,执行权在本质上是为保护公民权利而创设的公权力,在本源上是其他司法权的根本保障。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改革意见,建议刑法执行一体化,全部划归司法行*部门;民事执行实施划归司法行*部门;行*执行实施划归司法行*,也可暂时保留由司法机关执行。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认为,执行的强制权应该是一种行*权,法院执行局是具有行*权的执行机构。我国应当着重按照行*权的特征配置执行权,明确上下级法院执行局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执行局的干部配备应当高配,执行员独立地位应当予以明确,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可以参照公安,加快强制执行立法速度,提高执行费和规避执行成本,公权力救济与私权力同时发力,加大拒执罪的规制范围与力度。

专家认为,*府责任的强化和市场机制的引入,是治理模式现代化的重要表现。执行难的成因不只限于法律意义上的执行难,广义上的执行难就是治理上的问题,“小马拉大车”映射了司法职能划分问题,运动式的治理在后期很容易失控,需要进行模式的转型。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英姿认为,执行权属性问题是审执分离改革上的绊脚石,执行权并不是与立法、行*、司法并列的权力,应当是生效裁判的实现权,属于既判力范畴,无须实体审查即付诸实现,要以最高的效力、最低的成本确立实体内容。因此,应当把不属于执行程序的内容排除在外,将事实认定划分到审判权。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与天津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来自各地法院、检察院、全国知名律所的法律界人士和全国各高校法学院的专家学者余人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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