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仲裁将给中小微企业带来哪些利好这

根据国家统计局报告显示,中小微企业占我国全部规模企业的99.8%。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在中小企业的发展进程中,如何更好应对其遇到的争议解决、融资难问题?

今天,作为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配套活动,“创新企业金融与争端解决”论坛在上海成功举办。聚焦中小企业遇到的上述问题,论坛解读了今年9月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快速仲裁规则》相应亮点,如最终裁决期仅半年、两个“15天”确保灵活高效等有利因素,并围绕“中小企业如何在疫情期间得到信贷与资助”“初创企业的融资风险管理及争议解决”等议题展开讨论和建议。

快速仲裁兼顾正当程序和公平正义

本次论坛也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快速仲裁规则》生效后在中国的首场庆祝活动。《快速仲裁规则》与中小微型企业和创新企业的争议解决具有天然的相关性,对于一些争议金额较小、争议内容相对简单的仲裁案件,当事人对于效率的需求往往可能大于对程序完整性的需求。对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安娜·朱宾·布雷特女士在在庆祝活动部分的主旨演讲中明确:“在可预见的未来,此次新冠疫情将持续扰乱国际贸易和经济活动,作为全球经济支柱的中小微型企业迫切需要支持和援助。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十分重视中小微型企业,始终尊崇‘小处着眼’的原则,并据此提出商法改革应从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出发,避免给中小微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负担。”

布雷特指出,相较于冗长的诉讼程序,中小微企业在解决争议时可能会考虑解决争议所需的时间、成本、所需的资源、结果的可执行性以及如何最好地维护其业务关系。仲裁和调解在此方面提供了一种更低成本、更灵活、更快和更友好的争议解决方案。在调解领域,贸法会通过了三部新的规范性文件及规则,为调解的进行提供了更全面的程序规则,同时也提供了供当事人使用的规范条款。在仲裁领域,贸法会已经批准生效了《快速仲裁规则》,若当事人需要一个更精简、更简单、时间更高效的程序,从而达到更好的成本和时间效益,《快速仲裁程序》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套双方都认可的规则。该规则一方面保证了仲裁程序的效率,另一方面平衡了当事人所享有的程序公正和公平待遇。

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刘晓红教授在论坛上表示:“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是保持市场活力、实现技术创新的重要引擎。‘十四五’规划也明确提出,要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

刘晓红指出:“仲裁作为争端解决的重要方式,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共赢等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仲裁能够帮助当事人高效、专业、保密地解决争端、应对风险,对于中小微企业的意义十分重大。刚刚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快速仲裁规则》规定了精简的仲裁程序规则,使当事人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经济成本获得最终裁决、处理纠纷,同时兼顾仲裁的正当程序和公平正义。这对中小微型企业和创新企业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尤为关键。“

最终裁决期仅半年

两个“15天”确保灵活高效

“快速仲裁”有多快速?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争议解决)秘书长李宰成在论坛上介绍了《快速仲裁规则》亮点:“在仲裁中,仲裁庭有义务进行必要的程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纰漏。而《快速规则》的关键就是仲裁时间的高效。《快速规则》的第16条,是规则制定期间被讨论最多的几条规则之一。它要求作出最终裁决的时间为6个月,即仲裁庭在组成后的在6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但李宰成也指出,在采取了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必要的延期是被允许的,而保障措施则确保了延期机制不被滥用。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延期申请才会被允许,且最长的时间不应超过9个月。

快速仲裁的灵活性又是如何保证的?李宰成表示,《快速规则》强调了仲裁庭与当事方之间协商的重要性。各方应在仲裁庭成立后15天内及时召开案件管理会议,以确保有效和公平地执行程序。《快速规则》进一步强调了仲裁庭在一些情况下的自由裁量权。例如,第10条澄清了仲裁庭在时限方面的的自由裁量权。第11条明确在当事方发表意见后没有请求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决定不举行开庭审理。“这意味着仲裁可以书面方式进行审理。“第14条强调仲裁庭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可决定是否要求当事人作进一步的书面陈述。第15条规定了仲裁庭对文件或其他证据(如有)的酌处权。

李宰成还表示,《快速规则》默认使用独任仲裁员。但是,当事方可以根据特定的争议指定一名以上的仲裁员。《快速规则》也鼓励当事人就任命独任仲裁员达成共识,但这并不是总是那么容易的。因此,《快速规则》希望可以尽早让指定机构参与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15天内委任指定机构,而不是30天的时间。虽然当事方选择指定机构很重要,但当双方未就指定机构达成一致时,在《快速规则》项下,将由常设仲裁院(PCA)的秘书长指派指定机构以解决这个问题,这与《贸易法委员会规则》相一致。通过简化《贸易法委员会规则》中委派和指定两阶段过程,时间将得到节省。

中国上海与国际仲裁界

携手推动优化营商环境

在专题讨论环节,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第一工作组(中小微型企业)秘书长莫妮卡.卡纳福戈莉娅女士详细介绍了中小微型企业在融资方面的困难以及在疫情期间各国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她指出:“中小微企业在获取金融信贷方面面临许多困难,因为他们规模相对小,没有大型企业的多元化,他们的金融体系也相对脆弱。尤其是,许多中小微型企业企业家个人与公司之间的资产通常没有清晰的划分。所有中小微企业面临的一大挑战就是他们通常缺乏高质量的抵押品,缺乏金融支持,并且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通常信贷方不能有效地了解中小微企业金融信贷的需求及其信用信息。根据世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调查,在个发展中国家的中小微企业中,有万家企业或40%的企业有正规金融融资缺口,缺口达5.2万亿美元。在非正规金融方面,发展中国家中小微型企业的潜在融资缺口为2.9万亿美元。在亚太地区,融资缺口预计有2.4万亿美元。”

但卡纳福戈莉娅同时指出:“中国*府出台了多项*策措施,比如税费减免等来支持企业在疫情背景下恢复。我们希望这些措施能够一起为中小微企业创造更加可行的环境,我们希望这些措施可以持续下去,甚至超越疫情继续发挥作用。”

此外,来自法律界与商业界人士围绕“中小企业如何在疫情期间得到信贷与资助”和“初创企业的融资风险管理及争议解决”两个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上海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范铭超博士与上海仲裁委员会总法律顾问何乃刚先生分别担任专题讨论一的主持人与专题讨论二的发言嘉宾。论坛在国际商会仲裁院副主席师虹女士的闭幕致辞中落下了帷幕。

本次论坛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主办,上海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会上海代表处承办。同时,本次论坛也是上海仲裁委员会在获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一工作组(中小微型企业)观察员席位后的首场聚焦中小微型企业的活动。上海市司法局局长陆卫东在论坛开幕式致辞中,对上海仲裁委员会承办“创新企业金融与争端解决”论坛并获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一工作组(中小微型企业)观察员席位表示祝贺。刘晓红在致辞中表示:“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已经成功举办三届,这也已经成为从事教学研究与实务法律工作者们相聚的盛会,是大家相互沟通、相互探讨、相互切磋的良好平台。作为中国第一个获得该工作组观察员席位的仲裁机构,我们期待在未来第一工作组的会议中可以加强国际交流和实务研讨,向世界传递上海、中国仲裁界的声音,与国际仲裁界携手推动优化营商环境,也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多的解决思路和智力支持。”

为响应防疫要求,本次论坛以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区的法律及商业界近千位嘉宾将在三十余个分会场中聆听演讲并组织讨论,深入挖掘与剖析中小企业在创新领域中的需求与问题,为保护中小企业利益、提升新时代经济活力提供法律智慧。

(备注:根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文件,根据不同的行业分类,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至20亿元以下的均为中小微型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报告,年末,中小微企业占全部规模企业的99.8%。)

记者

夏天陈颖婷翟梦丽

摄影

夏天

编辑

刘家杭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ls/4261.html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
粤ICP备1902532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