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论坛陶乾新著作权法对网络文学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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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第五届中国“网络文学+”大会在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展示中心举办。中国*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陶乾出席版权论坛,并发表《新著作权法对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影响》,全文如下:

尊敬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受邀参加第五届中国网络文学+版权论坛。版权的法律保护与网络文学的发展息息相关。版权保护是网络文学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保障线,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开始实施,新的法的实施里面有许多变化,对于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我想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展望。

01

作品的界定

《著作权法》第二条给作品下了定义,作品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以一定形式表现的”该用语改变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能以有形形式复制”,而且,新法的兜底条款为无法被纳入到已有作品类型的成果,留下了空间。

所以,作品的构成条件,变得略有宽松。那是不是说,在网络文学领域,小说的名称、角色名称,可否独立于小说,单独构成文字作品呢?不是的,小说名称、人物名称、道具名称等比较短,仅几个字,难以完整地表达作者的思想,难以有效传递信息,所以,不具有独创性。所以,著作权人如果要禁止网络游戏或者影视剧,使用其小说名称、人物名称等行为,不能通过《著作权法》主张权利,但是,如果相关名称具有一定影响,可以尝试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获得保护。

新法将作品定义从可复制性的要求修改为“以一定形式表现的”,那么,文学作品中清晰描绘的、故事里最核心且以其为主线展开的人物角色,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独立于小说的作品。但法院对此的认定应当极为慎重。

02

作者的认定

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为新法新增的一句话。需要注意,如果有相反证明,则推翻署名推定。

著作权法第12条还规定,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作者提交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作品样本、作品说明书,可以在中国版权登记保护中心或者各省版权局办理。我国实施的是自愿登记、形式审查原则。登记不是必须的,即便不登记,也不影响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即便登记了,也不代表登记的内容就一定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是要审核作品的构成要件是否满足、主张权利一方是否有权利基础。

登记的好处在于,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被记载的事实或行为就推定为真实的,包括作品的创作人员、创作时间、发表的时间地点等。

03

与互联网相关的作者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与互联网相关的最为重要都权利。网络上提供阅读、收听、下载服务,均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此项权利。此外,复制权和发行权,可以用来规制电子商务平台上出售盗版纸质图书的行为。新《著作权法》扩展了广播权的保护范围,使得网络直播平台上,主播们以直播方式朗读和展现文学作品的行为,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广播权授权。如果主播们在朗读过程中对文学作品进行了删节、改动,还有可能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此外,对于文学、影视、游戏之间的改编、网络文学之间的抄袭、洗稿、融梗等,能够通过改编权予以规制。

当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告包括网站、论坛、网盘、各种类型的手机移动应用、移动应用市场、静态小说交互游戏等等。这其中,被诉行为既有未经授权的传播,也有本有授权但是超期超范围的传播。

04

侵权损害赔偿

在网络文学的侵权案子中,原被告经常对一审判决结果中的判赔数额不服,提起上诉。原告认为判的太少,被告认为判的太多。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优化了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提高了法定赔偿的上限。具体而言,在赔偿额的计算上,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哪个能有证据证明,就用哪个,二者择一。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于故意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这就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两个条件。 是故意侵权,是否故意,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权利状态和作品知名度、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等因素,比如,已经发通知告诉被告侵权,结果被告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再如,被告实施盗版,这都是故意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要满足的第二个条件是,情节严重。对此的考量因素是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比如说,被告已经被判侵权或被行*处罚了,又执迷不悟再次实施侵权行为;再如,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的;侵权获利巨大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的。如果存在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原告方可以向法院主张惩罚性赔偿。比如,实际损失是万,此时主张万的一至五倍惩罚性赔偿,具体几倍,由法院根据被告主观过错程度、情节严重程度来定。在实践中,在多数情况下,原告损失或被告获利,是无法计算出来的,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此时,法院会基于一些因素来酌情在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据。考量因素包括:作品的类型和知名度,作品的市场影响,比如小说的阅读量、IP衍生开发情况等、作品创作发表和传播成本、被告传播侵权作品等时间和点击量、被告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等,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来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学出版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网络文学出版管理,引导网络文学出版单位始终坚持正确出版导向。同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新《著作权法》对侵权赔偿制度上的完善,彰显了我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我国期待,更多内容丰富多元的文学作品出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繁荣社会主义文化。

以上是我的发言,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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