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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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分析

草案顺乎当下互联网发展需求

1月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有总则、设立、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6个章节,共计54条具体管理办法。

早在年,我国就施行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那么此次《征求意见稿》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作了哪些修改?有哪些亮点……围绕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与法律界专家展开了对话。

对话人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英伟

网络信息管理主体复杂

回应现实需求作出修订

记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当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距今已经20多年。此次对其进行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请谈一下此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刘德良: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年颁布的,那时我国刚刚接入互联网,网民更多是在论坛、贴吧里发布信息,相对来说是单向的信息传递,用于发布信息的网络空间是有限的。而且,当时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主要针对新浪、雅虎这些门户网站,强调的是信息安全,管理信息发布行为。

20多年过去了,我国作为全球互联网应用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人人都有了信息发布的技术手段,互联网也应用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目前的状况是互联网信息管理主体多样复杂、应用面广泛,所以之前的法律法规已经不再适用了,必须顺应时代潮流更新变革。

郑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新应用层出不穷,原有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很多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现今的实践需求。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曾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扩充为6章40条,修订草案曾公开征求意见,但因为各种原因,修订被搁置。这次再次修订,共有6章54条,条文数量是年版本的两倍。

修改后的内容首先是对年的网络安全法的细化,是对网络安全法中很多规定的具体落实,再次明确了网信办、工信部和公安部的互联网信息监管职责,强化了执法手段,最重要的是回应了现实需求。

韩英伟:当前,信息消费已成为创新最活跃、增长最迅猛、辐射最广泛的经济领域之一。在这种快速增长的过程中,有一些服务企业的行为违反行业道德和规范,侵害了公众利益,负责该领域的主管部门理应对这些行为进行干预,规范这些不正当行为、违法行为。这是《征求意见稿》出台的一个背景。

扩大网络信息服务概念

明确违法犯罪边界责任

记者:《征求意见稿》共有6章54条,在您看来,《征求意见稿》及其具体条款中有哪些亮点?

刘德良:与20多年前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相比,此《征求意见稿》更成体系,更有条理。此外,内容上更加完备,除了规范信息发布行为,也规范了商业应用和不正当竞争等,《征求意见稿》考虑了方方面面,更符合当今的现实状况。

郑宁:首先,《征求意见稿》扩大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概念,适应了新技术环境下的监管需求。旧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新法是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交互式信息服务、网络直播、网络支付、广告推广、网络存储、网络购物、网络预约、应用软件下载等互联网服务。

其二,明确了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3个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提升监管效能。特别是明确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执法,要求各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沟通和协作配合。

其三,高度强调网络安全。比如,第16条新增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制度,配备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第17条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安全评估制度等。

其四,增加了新的禁止性规范,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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