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害造谣抹黑*员干部被诬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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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论坛》杂志及人民论坛网(rmlt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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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央纪委发布了多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全国多地分别发布了查处诬告陷害的案例:

·河南信阳市纪委通报5起跑官卖官、在干部选拔任用期间诬告陷害他人案例;·湖北省首例因诬告陷害公职人员入刑的案件一审落槌,诬告者获刑一年;·北方工业大学*委原常委、副校长沈志莉十余年匿名诬告20余次,涉8名局级干部,近日因受贿罪一审获刑十年等。

在工作生活中,少数人将遏制违法犯罪和纠正工作失误的检举控告权变为打击报复对手和发泄个人情绪的工具。这种以无中生有、歪曲事实、恶意中伤为基本特征的诬告陷害,不仅会抹黑一个干部的清白,影响一个干部的*治前途,干扰组织人事工作,更会破坏一个地区、行业、领域良好的*治生态。如何从源头上防治诬告陷害的发生,值得探究。

01诬告陷害行为出于什么心理?

一是渔利自保的倾险心理。个别举报人为了牟取一己私利、干扰组织审查,无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定而诬告陷害*员干部。一方面,个别举报人出于渔利动机肆意诬告陷害*员干部。诬陷者为防止能力出众、业绩突出者阻碍自身职位晋升之路,捕风捉影地编织臆断举报线索、无中生有地造谣诽谤*员干部,企图以栽赃陷害的方式损毁被举报人的名誉、减损被举报人的利益,藉此削弱对手、伺机上位。另一方面,个别举报人出于自保动机故意陷害*员干部。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摸底排查的关键时期,诬陷者为掩盖不可示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转移组织部门的查处视线或扰乱工作方案的推行节奏,以声东击西、嫁祸于人、煽风点火的方式虚设干扰项、炮制假新闻、释放烟雾弹,希冀掩盖自身问题并逃脱罪责。

二是借端泄愤的报复心理。一方面,诬陷者可能与被举报人存在难以化解的宿怨,在心态扭曲或矛盾激化的情况下投机取巧、逞快欲心,向壁虚构不实证据来撒怨气、发邪火。另一方面,一些勇于担当、敢于作为的*员干部秉公用权,真刀真枪、毫不含糊地反对损公肥私与公器私用的不良行径,诬陷者由于自身利益受损而滥用检举控告权利,假借检举控告之名而行诬告诽谤之实,刻意杜撰黑料、乱泼脏水、发泄私愤。

三是乘间抵隙的侥幸心理。个别举报人利用监督举报的制度漏洞,见缝插针地进行诬告陷害,企图侥幸扰乱监督执纪的工作秩序。一方面,诬告陷害追责处理制度的不足潜在地助长了诬陷者侥幸行险的嚣张气焰。当前对于诬告陷害的打击遏制在启动追责程序、优化甄别方式、认定诬告行为以及查证陷害事实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客观上为一些举报人滥用检举控告权利提供了条件,进而导致此类行为屡禁不止。另一方面,法律对于诬告陷害具体情形与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目前法律基本确立遏制诬告陷害的原则,初步明确诬告陷害的从重处理类型,但由于宣传教育、信息通报与结果反馈等环节尚待健全,诬陷者未能充分认清自身行径的违法本质,甚至可能认为诬告陷害成本较低而更加肆无忌惮。

四是妨功害能的嫉妒心理。诬告陷害是利益冲突和打击报复的产物,更直接反映了个别举报人淡漠的是非观念和有限的道德修养。一方面,举报人由于觊觎他人荣誉而进行诬告陷害。诬陷者难以正确看待身边同事因工作认真和表现优异获得的荣誉奖赏,不去反躬自问、择善而从,没有通过“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奉献意识来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而是因妒生怨、衔恨在心,蓄意打击被举报人的履职积极性和尽责主动性,大搅他人“庆功宴”、抹黑他人“*功章”。另一方面,举报人由于猜忌他人能力而进行诬告陷害。诬陷者难以客观评价业务精湛、素质过硬、技能突出的*员干部,不去痛定思痛、见贤思齐,没有通过客观对比他人长处和自身不足来提升工作水平和道德修养,而是逾越道德底线将被举报人视作“眼中钉”“肉中刺”,恶意罗织陷害线索打击嫉恨对象。

02如何从源头上限制诬告陷害行为?

①遵循事前疏导的思路,不断畅通检举控告的意见反映渠道,在检举之前运用宣传教育等方式来引导各类举报行为的有序进行

检举控告的准确性与精准度不仅有赖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规范意识和程序意识的强化,而且与群众的法治观念及其对犯错事由性质的把握能力密切相关。在检举控告渠道畅通的前提下,举报人树立证据意识、明确诬告陷害成本,可在很大程度上规避诬告陷害的产生。从疏导层面对诬告陷害进行源头治理,可从检举渠道的开放与法治观念的宣传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以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为依托,在各机关协调合作的基础上确保检举控告权利得以合理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可将查处诬告陷害纳入本部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针对诬告陷害的问责程序与追究机制做出细致说明,促使工作人员高度重视并及时跟进相关事项的解决进度;纪检监察机关也可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纪检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与履职能力,进一步完善案件移交与线索对接工作。另一方面,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面向全*全社会广泛传播正确的检举观念,注重筛选检举控告的正反案例,通过思想疏通实现正本清源。纪检监察机关可联合相关部门共同举办*纪国法学习宣讲、诬告陷害警示教育活动,通过适当奖励如实举报或处罚不实举报,使公众了解举报的正确流程、条件、方式、渠道与范围以及不实举报的法律后果。

②做好检举控告的事后反馈工作,推动纪检监察机关适时公布检举案件的处理结果,构建受诬陷者澄清保护机制与诬告者不当得利纠正机制

检举控告是跨部门、各机构、多主体系统联动的动态过程,其运行目标是净化*内*治生态与保障人民群众权益,不应变为极个别者利用信息不对称或反馈不到位而徇私枉法的手段。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健全事前预防制度,做好事后的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工作,迅速及时地反馈处理结果、恰当合理地澄清失实举报。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在反馈信息与公布处理结果时,坚持规范、高效、公开的工作原则,按照举报信息来源、举报方式与举报人身份对检举问题加以分类处理。对于经核查证明属于不实举报的案件尤其是已造成不良影响的事项,不仅要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还需在组织内部乃至社会层面公开通报处理流程、证据线索与处置结果。另一方面,事后反馈工作要以澄清正名为重点,及时恢复受诬陷者的名誉并纠正诬告者利己害人的行径,以长远眼光为*员干部撑腰鼓劲。公开的澄清正名作为保护*员干部与完善容错纠错的重要机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担当作为,积极主动与受诬告陷害的同志沟通以消除其精神压力,对重复举报、长期举报等特殊检举事项进行妥善答复、做好存档处理,妥善协调疑罪从无原则与新证据补充工作。

③优化检举控告的全过程监督流程,健全检举控告相关法治保障,从制度建设与机制完善角度规范权利行使过程

客观事实与法律规范分别是处理诬告陷害的依据和准绳,任何检举控告权利的行使均需坚持线索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一方面,应坚持一事一议、一案双查的原则,科学界定检举控告行动的边界与范围,双向追踪诬告陷害的动机与原因。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举报案件时,要精准研判举报内容与类型,将不在此范围内的证据线索予以排除,并据实核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资料信息,聚焦研判私人恩怨导致不实举报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应明确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保护与严惩相匹配的工作立场,建立诬告陷害问责追究的督促机制。从根源上限制诬告陷害需在保护清白者的同时依据*纪国法严肃惩处诬陷者,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组织部门,对明显恶意中伤、诋毁他人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诬陷者进行曝光通报,积极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全面查证行动,向全*全社会传递激励担当作为、惩戒故意诬陷的信号。

03如何有效甄别检举控告?

操作与执行是制度体系优势巩固与效用发挥的关键所在,减少诬告陷害不仅要对举报人的心理动机和预防诬告的具体举措加以考察,还需在执行层面强化线索筛查、案件分类与调查取证,及时甄别并核查异常的检举控告行为。

第一,甄别核查异常的检举控告需要在执行前提层面精准界定诬告与错告的区别,综合判断并全面筛选举报线索。异常的检举控告通常表现为举报人基于错误动机或不实证据,以匿名或实名方式检举*员干部的履职行为,线索的复杂性、错告的可能性以及诉求的紧迫性是此类行为的基本特征。诬告陷害与错告误告存在明显不同,前者多为主观上的蓄意栽赃致使他人承受处罚,后者多为客观上的缺乏正当理由或认知能力。纪检监察机关需正确识别诬告陷害的构成要件,为其后开展审查工作提供衡量标准和行为尺度。

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将诬告陷害界定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明确了诬陷者的行为方式与行动目的,同时要求“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在实际的执行层面,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需对不同的异常检举控告行为加以全面评估,既要制定统一性高、操作性强与覆盖面广的证据标准体系,也要发挥各部门在证据收集、动机判断、数据分析、舆情监控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优势,从纷繁多样的检举控告案件中筛选出有价值的资料与信息,不断提高对于异常检举控告的定性能力。

第二,甄别核查异常的检举控告需要在执行过程中明确调查取证工作的基本原则,并在案件分析阶段准确划分各组织机构的权责归属。检举控告作为监督*员干部依法依纪履职的重要权利,其审查过程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在不同时间范围内的综合协调,且容易引起公共舆论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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